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设计、勘察资质(设立、升级、增项、变更、复核)申报
设定依据: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02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8、9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3]9号)
申请条件: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办理材料:
一、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七)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及个人业绩材料;
(八)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及新单位的聘用劳动合同;
(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二、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
三、企业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一条所列(一)、(二)、(五)、(六)、(七)、(九)的资料;
(二)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本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三)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四)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个人工程业绩证明。
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四、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五、企业资质复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勘察设计企业按照资质复核主要内容整理资质复核年度总结(包括市场行为、质量管理、技术人员状况、档案管理、工作场所等内容);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检查申请表》两份(同时使用《企业勘察设计信息系统》网上进行企业数据备案);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法人、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毕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及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表(加盖公章);
(五)有效期内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执业印章;
(六)企业所有勘察设计证书副本原件。
除《资质检查申请表》及资质证书原件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所有复印件须工整、清晰。
办理地点:乌拉特中旗住建局
联系电话:0478-5916998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
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工程科复审→现场踏勘→上评审会审核(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上报自治区住建厅勘察设计处→市住建委备案→领证
办理时限:以自治区住建厅审批为准
收费情况:无
表格下载:无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doc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增补审核表.doc